8月28日,上海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本市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规定索赔金额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医患纠纷,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前往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应按《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专职部门、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处理患者投诉,主动告知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和程序以及所在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和联系方式。据了解,自本市全面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医患纠纷2272余件,调解成功1623件,调解成功率71.8%,个案调解周期约为20天。
针对一些患者及家属不愿按法律程序解决医患纠纷的问题,《通告》明确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医闹”、“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那些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一制止、二告知、三带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拘留的将一律拘留,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